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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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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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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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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4年)#第五章 刑
条文
刑期自裁判确定之日起算。
裁判虽经确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数,不算入刑期内。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