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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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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條文
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布
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
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