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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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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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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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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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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条文
以犯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罪为常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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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配合
第五十六条
连续犯之删除,删除本条常业犯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