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08條

 第207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零八條
第209條至第212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編輯
條文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