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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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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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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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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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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條文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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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條文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