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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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0月1日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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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道路交通標誌牌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能於規定距離內瞻視清晰行爲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用於快速公路者爲放大型,用於一般道路者爲標準型;用於次要道路者爲縮小型。
指示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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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台灣區塗料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中央標準局中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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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
2006年2月22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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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 之規定。
20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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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七、磚紅色 色樣第二六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 之規定。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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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七、磚紅色 色樣第二六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345 之規定。
2024年7月22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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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螢光黃綠色及螢光黃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色樣第二十五號。
二、藍色:色樣第四十七號。
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色樣第六十四號。
六、棕色:色樣第五十一號。
七、磚紅色:色樣第二十六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4345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