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條
第4條至第8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條 |
► | 第10條至第11條 |
1968年10月1日訂定發布
編輯
第 九 條 道路交通標誌牌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能於規定距離內瞻視清晰行爲原則。
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用於快速公路者爲放大型,用於一般道路者爲標準型;用於次要道路者爲縮小型。
指示標誌僅用標準型一種。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編輯
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台灣區塗料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中央標準局中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編輯
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
2006年2月22日修正發布
編輯
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 之規定。
20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
編輯
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爲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七、磚紅色 色樣第二六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4345 之規定。
2017年6月14日修正發布
編輯
第 九 條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七、磚紅色 色樣第二六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345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