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邮政法/第4条

 第1条至第3条 邮政法
第四条
第5条 

1977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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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邮件之资费,依左列规定,并适用国营事业管理法关于费率计算之规定,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增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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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种类    计算标准         资费基数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二.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一O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七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七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闻纸(新闻纸杂志)(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O五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单本书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一OO公克      O.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O.七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一.五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二.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四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      五.五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 免收水陆路普通资费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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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以外之邮件,其种类及资费,由交通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  一、关于邮件种类、计费标准及资费基数,均经表列,本条第一项文字酌予简化。并将“第二十条”四字修正为“关于费率计算”字样,以免将来国营事业管理法条次有变更时又需配合修订。
    二、按现行表列各类邮件资费,系民国二十六年六月之法币邮资,现已不符实际,为配合邮资计算公式,使邮资标准具有弹性,且不受币制或币值变动影响,爰依现行资费核定程序之规定,将原表所列“资费”一栏,配合修正为“资费基数”,以资明显。
    三、修正条文中所列之资费基数系各类邮件订定其资费之基本数,如本项前段规定计算一基数为二元,则五.五基数即为十一元,余依此类推。
    四、重量单位“公分”依度量衡法之规定均修正为“公克”。逾一千公克则用“公斤”计。
    五、信函计费标准原采每重二0公克累进计费,由于邮件处理成本,并非全依重量之增加而累进,为减轻用邮公众负担,乃参照国际间普遍采行“重量递增资费比例递减”原则及万国邮政公约之规定,订定分级计费标准及其基数如修正修文,以期合理。“举例说明”:如以上表为例,信函起首重量及邮资基数不变,次级重量增至五0公克时,原应收三个单位邮资,修正后仅收二个单位,重至一00公克者,原应收五个单位,修正后仅收二.五单位,重至二五0公克者,原应收一三个单位,仅收五.五单位,余依此类推。
    六、明信片原分为单双两种,双明信片为折叠式两片,原规定寄交收件人后,收件人可将回片寄回,免另付邮资。惟双明信片使用者不多,一九六九年东京万国邮政公约已将双明信片取消,目前不能寄往国外,仅能在国内互寄,且使用者极少,又因保折叠式,容易展开,有碍于机器处理。为配合邮件之处理之简化,乃将双明信片取消,至于取消后公众如欲替回信人付邮资,可利用邮政“广告回信”业务,故对公众用邮尚无影响。
    七、新闻纸类系印刷物之一种,为万国邮政公约所明定,各国邮政亦皆如此办理,仅另依公约规定,予以减若干之优待,为简化邮件分类,乃将新闻纸类取消,至对新闻纸类资费之优待,则于本条增列第二项,予以规定。
    八、书籍原保印刷物之一种,万国邮政公约及我国邮政规则均系将之包括于印刷物之内,其与印刷物之邮寄资费亦无差异,不必另列一类,以资简化。
    九、贸易契类一九六四年维也纳万国邮政公约已予取消,至原属贸易契类之邮件,应分别按其性质作印刷物、信函及小包交寄。因邮件往返甚多系国际性者,为免因分类不同发生欠资,或因补收邮资导至邮件延误等不便,故将贸易契类取消。
    十、印刷物之计费标准由初重二五0公克修正为一00公克起算,并采重量分级方法按重量分级方法按重量递增局资比例递减之原则订定资费基数,使用邮者资费之负担,渐趋合理。
    十一、目前各国邮政对于瞽者文件,多数已免除水陆路普通资费。为嘉惠盲者,乃修正为免收水陆路普通资费。
    十二、商务传单属于通启式之广告印刷物,欠缺邮件按址投递之特性,万国邮政公约亦无此项邮件分类,目前由于各种传播工商进步,工商业者已甚少利用,为配合邮件种类之简化,乃予删除。
    十三、货样原属小包性质,仅限于厂商交寄不收货款之样品或赠品,一九六九年东京万国邮政公约已将货样取消,目前寄往国外者均为小包已无货样,而小包在国内开办较晚,在邮政法中未加列举,为使国内国际邮件分类一致起见,乃将货样修正为小包,除原属货样者仍按小包交寄外,其他任何可以邮寄之小量物品,均可利用小包寄递,以资便民。
    十四、“挂号费”乃邮件特别处理所收之资费,并非邮件按性质之分类,不宜列为邮件之一类,乃予删除,至挂号费之订定,则依本条第三项规定程序办理。
    十五、“平快费”亦系邮件特别处理所收之资费,而非邮件按性质之分类。自“限时专送”业务开办后,国内平快业务已无人利用,形同虚设,宜予停办,爰予删除。
    十六、“快递挂号费”实为“平快费”与“挂号费”两者之合计,亦非邮件按性质之分类,故并予删除。
    十七、新闻纸之资费,依照万国邮政公约之规定,得照印刷物资费优待不逾百分之五十。各国邮政大致照此比率予其本国新闻纸以优待。修正后我国新闻纸按印刷物费率减低百分之七十,杂志按印刷物费率减低百分之六十,仍较各国为低廉。
    十八、项次变更。

1983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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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邮件之资费,依左列规定,并适用国营事业管理法关于费率计算之规定,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增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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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种类      计算标准       资费基数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三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九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六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六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闻纸(新闻纸杂志)(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一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单本书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五O公克     O.五
             逾五O公克不逾一O百公克  一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一.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三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八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     一一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 免收水陆路普通资费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    二
   -------------------------  
    前项以外之邮件,其种类及资费,由交通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  一、现行信函所定各级资费基数,相互间差距不甚一致,例如第三级仅较第二级增加二五%,而第四级则较第三级增加一二0%,显不合理,为资改进,并兼顾以信函为基准而制定其他函件资费能减少畸零数出现,以免换算邮资时低于最低通用辅币而发生找零困难,爰参酌万国邮政公约规定修改信函资费基数为整数或偶数,以资便民。
    二、明信片不修正。
    三、现行新闻纸类起重资费为信函资费二十分之一,若将重量因素(信函起重二0公克、新闻纸类起重五0公克)计入,实际仅四十分之一;印刷物起重资费为信函二分之一,若将重量因素(印刷物起重一00公克)计入,则仅约五分之一,换言之,若重量同为五0公克时,信函为四元,印刷物为一元,新闻纸类仅一角,就邮局处理成本而言,递送信函、新闻纸类、印刷物所费人力、物力及时间并无轩轾,且由于印刷物、新闻纸类之形状、大小不一,处理困难,其成本比信函更高,致年年发生巨额亏损。按新闻纸类及印刷物之资费基数所以低于信函,其目的固在辅助文化发展,但由于法定资费低廉,各公司行号有时为推展其业务,而发行各种刊物或印制传单,亦享受低资费优待,各私营企业本身均为营利事业,其刊物之发行亦多具广告性,用邮政贴补其递送费,有欠合理。再就世界各国邮政对于印刷物、新闻纸类资费与信函所定比例加以比较,英、法、香港、新加坡等国,印刷物、新闻纸类起重资费均与信函相同,美国印刷物起重资费与信函相同,新闻纸类为信函二十分之十九;日本印刷物资费与信函相同,新闻纸类为信函二分之一。复查一九七九年里约热内卢万国邮政公约第十九条规定,印刷物之基本邮资为信函二分之一,重量级距完全与信函相同,新闻纸及定期???物得按印刷物减低不逾百分之五十,易言之新闻纸类为信函四分之一。由此观之,我国之新闻纸类、印刷物资费之优待幅度实嫌过大,为减轻信函用邮人之负担,促进邮资结构合理化,衡诸我国国情,并参酌公约规定,爰将印刷物计费标准、资费基数及新闻纸类资费基数酌予修正。
    四、瞽者文件不修正。
    五、现行小包起重资费基数虽与信函同为“一”,但其重量放宽至一00公克(信函起重二0公克),若与一00公克信函资费基数“二.五”比较,小包实际资费为信函五分之二,显然偏低,因小包多系装寄商品之函件,其形状体积大小不一,处理困难,实无减资之正当理由,就处理成本衡量,其邮资应介于信函与印刷物之间,始较合理,爰予以修正。

1988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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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邮件之资费,依左列规定,并适用国营事业管理法关于费率计算之规定,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增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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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种类      计算标准         资费基数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OO公克    三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九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六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六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闻纸(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发行者,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二五
   杂志(七日以上或三个月以下按期发行者,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三五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单本书籍得展至五公斤)   
             重不逾五O公克       O.七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一.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二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四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七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一一
             每续重一公斤          四
   盲人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免收水陆路普通资费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
             每重一OO公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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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以外之邮件,其种类及资费,由交通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  (一)新闻纸:依照出版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闻纸类分为新闻纸及杂志两种,其区分标准系依刊期而定,每日或每六日以下之期间按期发行者为“新闻纸”,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间按期发行者为“杂志”。按出版法所定分类方法与其他各国分为新闻纸及定期刊物者尚属一致,爰将原新闻纸类修正为新闻纸及杂志两种,至其计费标准(重量)仍依现制不变。资费基数新闻纸为0.二五,杂志为0.三五,杂志酌予提高,乃因一般杂志篇幅多寡不一,规格厚薄亦不一致,处理成本较高,故两者予以不同幅度之优待。
    (二)印刷物:为使邮寄印刷品者,能负担合理邮资,减轻一般信函用邮人额外负担,爰将资费基数酌予提高。
    (三)瞽者文件:原条文“瞽者”二字一般人不易了解,爰参照残障福利法第八条及第十六条之用语修正为“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