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郵政法/第4條

 第1條至第3條 郵政法
第四條
第5條 

1977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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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郵件之資費,依左列規定,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關於費率計算之規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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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件種類    計算標準         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二.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一O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七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七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聞紙(新聞紙雜誌)(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O五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一OO公克      O.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O.七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一.五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二.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四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      五.五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 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    一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  一、關於郵件種類、計費標準及資費基數,均經表列,本條第一項文字酌予簡化。並將「第二十條」四字修正為「關於費率計算」字樣,以免將來國營事業管理法條次有變更時又需配合修訂。
    二、按現行表列各類郵件資費,係民國二十六年六月之法幣郵資,現已不符實際,為配合郵資計算公式,使郵資標準具有彈性,且不受幣制或幣值變動影響,爰依現行資費核定程序之規定,將原表所列「資費」一欄,配合修正為「資費基數」,以資明顯。
    三、修正條文中所列之資費基數係各類郵件訂定其資費之基本數,如本項前段規定計算一基數為二元,則五.五基數即為十一元,餘依此類推。
    四、重量單位「公分」依度量衡法之規定均修正為「公克」。逾一千公克則用「公斤」計。
    五、信函計費標準原採每重二0公克累進計費,由於郵件處理成本,並非全依重量之增加而累進,為減輕用郵公眾負擔,乃參照國際間普遍採行「重量遞增資費比例遞減」原則及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訂定分級計費標準及其基數如修正修文,以期合理。「舉例說明」:如以上表為例,信函起首重量及郵資基數不變,次級重量增至五0公克時,原應收三個單位郵資,修正後僅收二個單位,重至一00公克者,原應收五個單位,修正後僅收二.五單位,重至二五0公克者,原應收一三個單位,僅收五.五單位,餘依此類推。
    六、明信片原分為單雙兩種,雙明信片為摺疊式兩片,原規定寄交收件人後,收件人可將回片寄回,免另付郵資。惟雙明信片使用者不多,一九六九年東京萬國郵政公約已將雙明信片取消,目前不能寄往國外,僅能在國內互寄,且使用者極少,又因保摺疊式,容易展開,有礙於機器處理。為配合郵件之處理之簡化,乃將雙明信片取消,至於取消後公眾如欲替回信人付郵資,可利用郵政「廣告回信」業務,故對公眾用郵尚無影響。
    七、新聞紙類係印刷物之一種,為萬國郵政公約所明定,各國郵政亦皆如此辦理,僅另依公約規定,予以減若干之優待,為簡化郵件分類,乃將新聞紙類取消,至對新聞紙類資費之優待,則於本條增列第二項,予以規定。
    八、書籍原保印刷物之一種,萬國郵政公約及我國郵政規則均係將之包括於印刷物之內,其與印刷物之郵寄資費亦無差異,不必另列一類,以資簡化。
    九、貿易契類一九六四年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已予取消,至原屬貿易契類之郵件,應分別按其性質作印刷物、信函及小包交寄。因郵件往返甚多係國際性者,為免因分類不同發生欠資,或因補收郵資導至郵件延誤等不便,故將貿易契類取消。
    十、印刷物之計費標準由初重二五0公克修正為一00公克起算,並採重量分級方法按重量分級方法按重量遞增局資比例遞減之原則訂定資費基數,使用郵者資費之負擔,漸趨合理。
    十一、目前各國郵政對於瞽者文件,多數已免除水陸路普通資費。為嘉惠盲者,乃修正為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十二、商務傳單屬於通啟式之廣告印刷物,欠缺郵件按址投遞之特性,萬國郵政公約亦無此項郵件分類,目前由於各種傳播工商進步,工商業者已甚少利用,為配合郵件種類之簡化,乃予刪除。
    十三、貨樣原屬小包性質,僅限於廠商交寄不收貨款之樣品或贈品,一九六九年東京萬國郵政公約已將貨樣取消,目前寄往國外者均為小包已無貨樣,而小包在國內開辦較晚,在郵政法中未加列舉,為使國內國際郵件分類一致起見,乃將貨樣修正為小包,除原屬貨樣者仍按小包交寄外,其他任何可以郵寄之小量物品,均可利用小包寄遞,以資便民。
    十四、「掛號費」乃郵件特別處理所收之資費,並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不宜列為郵件之一類,乃予刪除,至掛號費之訂定,則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程序辦理。
    十五、「平快費」亦係郵件特別處理所收之資費,而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自「限時專送」業務開辦後,國內平快業務已無人利用,形同虛設,宜予停辦,爰予刪除。
    十六、「快遞掛號費」實為「平快費」與「掛號費」兩者之合計,亦非郵件按性質之分類,故併予刪除。
    十七、新聞紙之資費,依照萬國郵政公約之規定,得照印刷物資費優待不逾百分之五十。各國郵政大致照此比率予其本國新聞紙以優待。修正後我國新聞紙按印刷物費率減低百分之七十,雜誌按印刷物費率減低百分之六十,仍較各國為低廉。
    十八、項次變更。

1983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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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郵件之資費,依左列規定,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關於費率計算之規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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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件種類      計算標準       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三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九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六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六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聞紙(新聞紙雜誌)(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一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三公斤)
             重不逾五O公克     O.五
             逾五O公克不逾一O百公克  一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一.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三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五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八
             逾二斤不逾三公斤     一一
   瞽者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 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每重一OO公克    二
   -------------------------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  一、現行信函所定各級資費基數,相互間差距不甚一致,例如第三級僅較第二級增加二五%,而第四級則較第三級增加一二0%,顯不合理,為資改進,並兼顧以信函為基準而制定其他函件資費能減少畸零數出現,以免換算郵資時低於最低通用輔幣而發生找零困難,爰參酌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修改信函資費基數為整數或偶數,以資便民。
    二、明信片不修正。
    三、現行新聞紙類起重資費為信函資費二十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信函起重二0公克、新聞紙類起重五0公克)計入,實際僅四十分之一;印刷物起重資費為信函二分之一,若將重量因素(印刷物起重一00公克)計入,則僅約五分之一,換言之,若重量同為五0公克時,信函為四元,印刷物為一元,新聞紙類僅一角,就郵局處理成本而言,遞送信函、新聞紙類、印刷物所費人力、物力及時間並無軒輊,且由於印刷物、新聞紙類之形狀、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其成本比信函更高,致年年發生鉅額虧損。按新聞紙類及印刷物之資費基數所以低於信函,其目的固在輔助文化發展,但由於法定資費低廉,各公司行號有時為推展其業務,而發行各種刊物或印製傳單,亦享受低資費優待,各私營企業本身均為營利事業,其刊物之發行亦多具廣告性,用郵政貼補其遞送費,有欠合理。再就世界各國郵政對於印刷物、新聞紙類資費與信函所定比例加以比較,英、法、香港、新加坡等國,印刷物、新聞紙類起重資費均與信函相同,美國印刷物起重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十分之十九;日本印刷物資費與信函相同,新聞紙類為信函二分之一。復查一九七九年里約熱內盧萬國郵政公約第十九條規定,印刷物之基本郵資為信函二分之一,重量級距完全與信函相同,新聞紙及定期???物得按印刷物減低不逾百分之五十,易言之新聞紙類為信函四分之一。由此觀之,我國之新聞紙類、印刷物資費之優待幅度實嫌過大,為減輕信函用郵人之負擔,促進郵資結構合理化,衡諸我國國情,並參酌公約規定,爰將印刷物計費標準、資費基數及新聞紙類資費基數酌予修正。
    四、瞽者文件不修正。
    五、現行小包起重資費基數雖與信函同為「一」,但其重量放寬至一00公克(信函起重二0公克),若與一00公克信函資費基數「二.五」比較,小包實際資費為信函五分之二,顯然偏低,因小包多係裝寄商品之函件,其形狀體積大小不一,處理困難,實無減資之正當理由,就處理成本衡量,其郵資應介於信函與印刷物之間,始較合理,爰予以修正。

1988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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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郵件之資費,依左列規定,並適用國營事業管理法關於費率計算之規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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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件種類      計算標準         資費基數
   信函(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重不逾二O公克         一
             逾二O公克不逾五O公克     二
             逾五O公克不逾一OO公克    三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五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九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一六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二六
   明信片       每件            O.五
   新聞紙(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二五
   雜誌(七日以上或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
             每重五O公克       O.三五    
   印刷物(每件限重不逾二公斤,單本書籍得展至五公斤)   
             重不逾五O公克       O.七
             逾五O公克不逾一百公克   一.五
             逾一百公克不逾二五O公克    二
             逾二五O公克不逾五百公克    四
             逾五OO公克不逾一公斤     七
             逾一公斤不逾二公斤      一一
             每續重一公斤          四
   盲人文件(每件限重不逾七公斤)免收水陸路普通資費
   小包(每件限重不逾一公斤)
             每重一OO公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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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以外之郵件,其種類及資費,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理由  (一)新聞紙:依照出版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新聞紙類分為新聞紙及雜誌兩種,其區分標準係依刊期而定,每日或每六日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為「新聞紙」,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之期間按期發行者為「雜誌」。按出版法所定分類方法與其他各國分為新聞紙及定期刊物者尚屬一致,爰將原新聞紙類修正為新聞紙及雜誌兩種,至其計費標準(重量)仍依現制不變。資費基數新聞紙為0.二五,雜誌為0.三五,雜誌酌予提高,乃因一般雜誌篇幅多寡不一,規格厚薄亦不一致,處理成本較高,故兩者予以不同幅度之優待。
    (二)印刷物:為使郵寄印刷品者,能負擔合理郵資,減輕一般信函用郵人額外負擔,爰將資費基數酌予提高。
    (三)瞽者文件:原條文「瞽者」二字一般人不易瞭解,爰參照殘障福利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用語修正為「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