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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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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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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8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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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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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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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权人,对于侵害其著作权者,得各依本章之规定,请求救济,并得按其应有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于因其他关系成立之共有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之共有人,准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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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权人,对于侵害其著作权者,得各依本章之规定,请求救济,并得按其应有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规定,于因其他关系成立之共有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之共有人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