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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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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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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5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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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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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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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原件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之人,得公开展示其原件。
前项公开展示之人,为向参观人解说其著作,得于说明书内重制其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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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四款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条文
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之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之人,得公开展示该著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
前项公开展示之人,为向参观人解说著作,得于说明书内重制该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