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6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3条
至第5条
◄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六条
►
第7条
1943年修正公布全文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32年)
条文
犯本条例之罪者,其银币、银类、金类、新旧各种辅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1973年修正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民国62年)
条文
犯本条例之罪者,其银类、金类、新旧各种硬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本条条文对于金、银及新旧辅币定有没收规定、独漏对硬币没收之规定,故将条文改为“新旧各种硬币”,俾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