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1943年
 
後來修正的第1條第2條第3條以及第6條分別列舉。
第一條 (全文修正)
第二條 (全文修正)
第三條 (全文修正)
第四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意圖營利,不按法定比率兌換各種幣券者,處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罰金。
    以兌換幣券為業,所取兌換手續費,超過幣額百分之一者亦同。
第五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第六條 (全文修正)
第七條 (全文修正)
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