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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人工生殖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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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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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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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2007年3月5日制定3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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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人工生殖法 (民国96年)#第一章 总则
条文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卫生署。
理由
本法之主管机关。
2017年12月15日制定2018年1月3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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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人工生殖法 (民国106年立法107年公布)#第一章 总则
条文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卫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