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3条

 第1条至第2条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第三条
第4条至第14-1条 
第一局条款原载1948年版第五条第一款。

1996年1月5日修正全文1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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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文武官员之任免事项。
    三、关于国民大会、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权之提名作业事项。
    四、关于国民大会、五院、国防部参谋本部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签办事项。
    五、关于外交函电之翻译、签办事项。
    六、关于政情之摘报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2007年3月2日修正3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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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文武官员之任免事项。
    三、关于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权之提名作业事项。
    四、关于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签办事项。
    五、关于外交函电之翻译、签办事项。
    六、关于政情之摘报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理由  为配合国民大会废止,爰删除第三、四款“国民大会”文字。另国防部参谋本部为配合采行军政军令一元化体制,于89年1月29日修正公布国防法国防部组织法,将之定位为国防部长之军令幕僚及三军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承部长之命负责军令事项指挥军队,爰删除第四款“国防部参谋本部”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