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至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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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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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至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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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公佈法律、發佈命令之擬議事項。
-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 三、關於國民大會、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 四、關於國民大會、五院、國防部參謀本部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 七、其他交辦事項。
- 條文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公佈法律、發佈命令之擬議事項。
-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 七、其他交辦事項。
- 理由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三、四款「國民大會」文字。另國防部參謀本部為配合採行軍政軍令一元化體制,於89年1月29日修正公佈國防法及國防部組織法,將之定位為國防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承部長之命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爰刪除第四款「國防部參謀本部」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