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第34条

 第32条至第33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三十四条
第35条至第37条 

195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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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随军救护人员,在战地需用卫生器材、房屋、粮食、舟车、马匹及航空器等,得分别请有关主管官署核拨。

2000年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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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随军救护人员,在战地需用卫生器材、房屋、粮食、舟车、马匹及航空器等,得分别请有关主管机关核拨。
理由  将“官署”修正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