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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保安处分,于裁判时并宣告之。但因假释或于刑之赦免后,付保安处分者,不在此限。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保安处分于裁判时并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理由 一、保安处分应否实施,由法院依法决定之。如其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者,原则上应于裁判时并为宣告。
- 二、因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关于保安处分于裁判以外单独宣告之情形,尚有多种,为求涵盖,爰修正为“但本法或其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