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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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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增订12月3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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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4年)#第五章 刑
条文
裁判确定前羁押之日数,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裁判所定之罚金额数。
羁押之日数,无前项刑罚可抵,如经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处分一日。
理由
照协商条文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