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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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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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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4年)#第五章 刑
條文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