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34-1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4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
第335条
2002年1月8日增订1月30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1年)#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条文
第三百二十三条
之规定,于本章之罪准用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增设本条,使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于本章之罪有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