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資助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免責聲明
搜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34-1條
語言
監視
編輯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34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
第335條
2002年1月8日增訂1月30日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1年)#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
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設本條,使本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