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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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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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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条文
前二条窃录内容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窃录内容之附着物及物品,对于被害人之隐私既有妨害,不问属于犯人与否,应予以没收,以免此种侵害持续存在,爰于本条设义务没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