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3條

 第315-2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第316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

編輯
條文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對於被害人之隱私既有妨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以沒收,以免此種侵害持續存在,爰於本條設義務沒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