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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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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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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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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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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条文
当场激于义愤犯
前二条
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但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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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条文
当场激于义愤犯
前二条
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原条文罚金刑额数已不符时宜,爰配合修正罚金为二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