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

 第236条至第238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2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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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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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2021年5月31日删除6月1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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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