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9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6条
至第238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
第240条
维基百科
中的相关条目:
通奸#台湾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条文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2021年5月31日删除6月16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10年5月31日立法6月16日公布)#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