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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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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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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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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条文
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理由
对年龄相若之年轻男女,因相恋自愿发生性行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条之刑罚论处,未免过苛,故一律减轻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