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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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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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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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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理由
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