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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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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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十 八 条 道路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道路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
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3”。
遵23
道路指定脚踏车及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4”。
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5”。
遵25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 道路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道路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
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3”。
遵23
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及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3.1”。
道路指定脚踏车及及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5”。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2008年4月14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六十八条 道路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道路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
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3”。
遵23
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及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3.1”。
遵23.1
道路指定自行车及汽缸总排气量未满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4”。
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5”。
遵25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2012年6月29日修正发布
编辑
第六十八条 道路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道路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其应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图例如下:
一﹑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3”。
遵23
二﹑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及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3.1”。
遵23.1
三﹑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及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3.2”。
遵23.2
四﹑道路指定自行车及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以外之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4”。
遵24
五﹑道路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5”。
遵25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2012年10月13日修正发布
编辑
第六十八条 道路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道路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他车辆及行人进入;其应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图例如下:
一﹑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3”。
遵23
二﹑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及汽缸总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专行用“遵23.1”。
遵23.1
三﹑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及大型重型机车专行用“遵23.2”。
遵23.2
四﹑道路指定自行车及大型重型机车以外之机车专行用“遵24”。
遵24
五﹑道路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5”。
遵25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部分摩托车逐渐比照四轮以上汽车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