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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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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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十 八 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吿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
遵23
道路指定腳踏車及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4」。
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5」。
遵2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佈
編輯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
遵23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3.1」。
道路指定腳踏車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佈
編輯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
遵23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3.1」。
遵23.1
道路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4」。
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5」。
遵2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2012年6月29日修正發佈
編輯
第六十八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圖例如下:
一﹑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
遵23
二﹑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3.1」。
遵23.1
三﹑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3.2」。
遵23.2
四﹑道路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4」。
遵24
五﹑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5」。
遵2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2012年10月13日修正發佈
編輯
第六十八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圖例如下:
一﹑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
遵23
二﹑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3.1」。
遵23.1
三﹑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3.2」。
遵23.2
四﹑道路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24」。
遵24
五﹑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5」。
遵2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部分摩托車逐漸比照四輪以上汽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