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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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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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条 号志时制设计之基本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其时制设计应考虑交岔路口车辆交通量、流向、车速、路况及行人穿越数等因素,并以使路口延滞、车辆停等次数、燃料消耗量及废气排放量等负效用为最小;或使车辆通行有效绿带宽最大为指标,据以设计时制。
二、行车管制号志之周期长度,以三○秒至一二○秒为原则。
三、特种闪光号志与行人穿越道号志,及行车管制号志与行人专用号志之闪光操作等,其闪烁次数每分钟为五○至六○次,闪灭交替之时间应相等。
四、铁路平交道号志双闪红灯,其闪烁次数每分钟为四○至五○次。至少在火车驶抵平交道前二○秒即应开始显示。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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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条 号志时制设计之基本规定如左:
一、行车管制号志,其时制设计应考虑交岔路口车辆交通量、流向、车速、路况及行人穿越数等因素,并以使路口延滞、车辆停等次数、燃料消耗量及废气排放量等负效用为最小;或使车辆通行有效绿带宽最大为指标,据以设计时制。
二、行车管制号志之周期长度,以三○秒至一○○秒为原则。
三、特种闪光号志与行人穿越道号志,及行车管制号志与行人专用号志之闪光操作等,其闪烁次数每分钟为五○至六○次,闪灭交替之时间应相等。
四、铁路平交道号志双闪红灯,其闪烁次数每分钟为四○至五○次。至少在火车驶抵平交道前二○秒即应开始显示。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第二款行车管制号志之周期长度原则,30至120秒改成30至10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