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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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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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三條 號誌時制設計之基本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其時制設計應考慮交岔路口車輛交通量、流向、車速、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並以使路口延滯、車輛停等次數、燃料消耗量及廢氣排放量等負效用爲最小;或使車輛通行有效綠帶寬最大爲指標,據以設計時制。
二、行車管制號誌之週期長度,以三○秒至一二○秒爲原則。
三、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及行車管制號誌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閃光操作等,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爲五○至六○次,閃滅交替之時間應相等。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雙閃紅燈,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爲四○至五○次。至少在火車駛抵平交道前二○秒即應開始顯示。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編輯
第二百三十三條 號誌時制設計之基本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其時制設計應考慮交岔路口車輛交通量、流向、車速、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並以使路口延滯、車輛停等次數、燃料消耗量及廢氣排放量等負效用爲最小;或使車輛通行有效綠帶寬最大爲指標,據以設計時制。
二、行車管制號誌之週期長度,以三○秒至一○○秒爲原則。
三、特種閃光號誌與行人穿越道號誌,及行車管制號誌與行人專用號誌之閃光操作等,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爲五○至六○次,閃滅交替之時間應相等。
四、鐵路平交道號誌雙閃紅燈,其閃爍次數每分鐘爲四○至五○次。至少在火車駛抵平交道前二○秒即應開始顯示。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第二款行車管制號誌之週期長度原則,30至120秒改成30至10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