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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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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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线依其型态原则上分类如左:
一、线条 以实线或虚线标绘于路面或缘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则上区分如左:
㈠白虚线 设于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车道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辨识线;设于路口者,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㈡黄虚线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
㈢白实线 设于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车道或指示路面范围;设于路口者,作为停止线;设于路侧者,作为车辆停放线;设于同向分隔岛两侧者,用以分隔同向车流。
㈣黄实线 设于路侧者,用以禁止停车;设于中央分向岛两侧者,用以分隔对向车流。
㈤红实线 设于路侧,用以禁止临时停车。
㈥双白虚线 设于路口者,作为未划设行人穿越道时让路线之停止线;设于路段中者,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而改变之调拨车道线。
㈦双白实线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车道,并禁止变换车道。
㈧双黄实线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并双向禁止超车、跨越或回转。
㈨黄虚线与黄实线并列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黄实线侧禁止超车、跨越或回转。
二、反光导标及危险标记 以单面或双面圆形反光片标示道路上之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碍物体,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三、图形 以长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网状线、斜纹线、X型线、Y型线、斑马纹、枕木纹、箭头等图形划设于路面上,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四、标字 以文字或数字划设于路面上,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前项第一款线条,得以路面标记设置成点实线或点虚线,形成点状线表示之。
1998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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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线依其型态原则上分类如左:
一、线条 以实线或虚线标绘于路面或缘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则上区分如左:
㈠白虚线—设于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车道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辨识线;设于路口者,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㈡黄虚线—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
㈢白实线—设于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车道或指示路面范围;设于路口者,作为停止线;设于路侧者,作为车辆停放线;设于同向分隔岛两侧者,用以分隔同向车流。[2]
㈣黄实线—设于路侧者,用以禁止停车;设于中央分向岛两侧者,用以分隔对向车流。
㈤红实线—设于路侧者,用以禁止临时停车。
㈥双白虚线—设于路口者,作为未划设行人穿越道时让路线之停止线;设于路段中者,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而改变之调拨车道线。
㈦双白实线—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车道,并禁止变换车道。
㈧双黄实线—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并双向禁止超车、跨越或回转。
㈨黄虚线与黄实线并列—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黄实线侧禁止超车、跨越或回转。
㈩白虚线与白实线并列—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车道,白实线侧禁止变换车道或跨越。
二、反光导标及危险标记—以单面或双面圆形反光片标示道路上之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碍物体,各依规定管制。
三、图形—以长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网状线、斜纹线、X型线、Y型线、斑马纹、枕木纹、箭头等图形划设于路面上,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四、标字—以文字或数字划设于路面上,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前项第一款线条,得以路面标记设置成点实线或点虚线,形成点状线表示之。
2015年5月14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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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线依其型态原则上分类如下:
一、线条 以实线或虚线标绘于路面或缘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则上区分如下:
(一)白虚线 设于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车道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辨识线;设于路口者,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二)黄虚线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
(三)白实线 设于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车道或指示路面范围;设于路口者,作为停止线;设于路侧者,作为车辆停放线;设于同向分隔岛两侧者,用以分隔同向车流。
(四)黄实线 设于路侧者,用以禁止停车;设于中央分向岛两侧者,用以分隔对向车流。
(五)红实线 设于路侧,用以禁止临时停车。
(六)双白虚线 设于路口者,作为未划设行人穿越道时让路线之停止线;设于路段中者,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而改变之调拨车道线。
(七)双白实线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车道,并禁止变换车道。
(八)双黄实线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并双向禁止超车、跨越或回转。
(九)黄虚线与黄实线并列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对向车道,黄实线侧禁止超车、跨越或回转。
(十)白虚线与白实线并列 设于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车道,白实线侧禁止变换车道或跨越。
二、反光导标及危险标记 以单面或双面圆形反光片标示道路上之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碍物体,各依规定管制。
三、图形 以长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网状线、斜纹线、X型线、Y型线、斑马纹、枕木纹、箭头等图形划设于路面上,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四、标字 以文字或数字划设于路面上,各依规定管制交通。
前项第一款线条,得以路面标记设置成点实线或点虚线,形成点状线表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