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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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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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㈠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爲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㈡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㈢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爲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爲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㈣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㈤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㈥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爲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爲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㈦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㈧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廻轉。
㈨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廻轉。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1998年11月16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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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㈠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爲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㈡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㈢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爲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爲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2]
㈣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㈤紅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㈥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爲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爲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㈦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㈧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㈨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㈩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2015年5月14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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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二)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