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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2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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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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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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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1日增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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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民国100年)#第四节 指示标志
第一百二十二条之一 加气站标志“指 58-1”,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气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 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