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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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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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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1日增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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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100年)#第四節 指示標誌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加氣站標誌「指 58-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 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