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學/英國國家衛生服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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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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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與其他西方國家在衛生保健制度上的最大區別是國家推行福利政策,實行國家衛生服務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s, NHS)。英國早在1911年就通過了《全國保險法》,對健康保險及失業作了法律規定,並正式建立了全科醫師制度。1948年正式頒佈的《國家衛生服務法》規定,凡英國居民均享受免費醫療服務,其衛生服務經費全部或大部分從國家稅收中支出。
英國國家衛生服務制度的主要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國家衛生服務的資金:絕大部分來自公共基金,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衛生經費(約佔全部資金的87%)、營利與非營利的自願保險,以及一些基金會、財團、宗教組織等捐贈的慈善經費,也有少量來自衛生服務的直接收費,即由病人在接受衛生服務時支付的服務費用,如掛號費用、超標準的自費病床費等;
- 衛生服務的提供:全科醫生是衛生保健服務的「守門人」,按規定,病人可以選擇自己的全科醫生,但選擇專科服務或醫院的餘地很小,因為專科服務需經全科醫生同意和推薦才能獲得,非急救服務需要預約;
- 支付系統:醫師的報酬是在國家衛生服務中按月薪支付,其中全科醫生服務的報酬由人頭費(簽約居民數)、行醫補貼、定額費用和少量有償服務等組成;
- 居民保險覆蓋範圍:全英國有近5700萬人選擇國家衛生服務,服務利用以免費為主,政府主辦的醫療機構是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大約12%的人口擁有其他特殊專科服務的私人保險。
英國國家衛生服務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是:
- 醫務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醫療服務效率較低,其主要原因是醫院由政府舉辦,醫務人員領取的是國家固定工資,報酬與付出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無關;
- 醫療服務供需矛盾較大,醫院服務嚴重不足,醫院服務不及時的問題嚴重,如非急診手術經常要等待半年以上;
- 私人醫療機構和私立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對國家衛生服務制度的衝擊越來越大。 一方面是公立醫院的服務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是居民的衛生保健需求的提高,導致私人醫療機構和私立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2001年11月,英國政府不得不同意利用民營醫院的資源為國家衛生服務系統的病人服務,病人的福利待遇不變。
英國正在進行國家衛生服務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提高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效率,主要採取了如下措施:
- 利用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實施了由地方政府向私立醫院投資,來鼓勵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競爭;通過允許集體開業醫生提供住院服務,鼓勵集體開業醫生之間的競爭、集體開業醫生與醫院之間的競爭;允許國民自由選擇全科醫生,形成全科醫生之間競爭等。
- 建立醫療質量評價制度,將醫療質量評估與報酬掛鈎等。
- 完善基本醫療服務制度,由過去的衛生部和醫院管理委員會管理逐步過渡到地方衛生局管理,提高全科醫生的收入,建立標準藥品預算制度,對超額或節餘的實行獎懲措施。
- 適當提高病人自付費用的比例,包括門診處方費、藥品費、牙科治療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