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5條

 第14-1條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第十五條
第16條至第19條 
國策顧問條款原載1948年版第二十五條。

1996年1月5日修正全文1月24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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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有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十五人;國策顧問有給職者不得逾三十人,無給職者不得逾六十人。

2010年8月19日修正9月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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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理由  一、總統府有給職資政、國策顧問之待遇支給標準,因乏相關法令明確規範,迭受立法委員及社會輿情詰責,為符社會民意之期,有必要推動改革,同時考量總統政務碁重,仍有遴聘國政諮詢人才之必要,爰刪除有給職資政、國策顧問之設置,將資政、國策顧問定為無給榮譽職。
    二、資政、國策顧問之總員額,仍維持原組織法所定額度,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三、增訂第三項, 明定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由本府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