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15条

 第14-1条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
第十五条
第16条至第19条 
国策顾问条款原载1948年版第二十五条。

1996年1月5日修正全文1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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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总统府置资政、国策顾问,由总统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总统任期,对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前项资政,有给职者不得逾十五人,无给职者不得逾十五人;国策顾问有给职者不得逾三十人,无给职者不得逾六十人。

2010年8月19日修正9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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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总统府置资政、国策顾问,由总统遴聘之,均为无给职,聘期不得逾越总统任期,对于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前项资政不得逾三十人,国策顾问不得逾九十人。
    资政、国策顾问之遴聘办法,由总统府定之。
理由  一、总统府有给职资政、国策顾问之待遇支给标准,因乏相关法令明确规范,迭受立法委员及社会舆情诘责,为符社会民意之期,有必要推动改革,同时考量总统政务棋重,仍有遴聘国政咨询人才之必要,爰删除有给职资政、国策顾问之设置,将资政、国策顾问定为无给荣誉职。
    二、资政、国策顾问之总员额,仍维持原组织法所定额度,资政不得逾三十人,国策顾问不得逾九十人。
    三、增订第三项, 明定资政、国策顾问遴聘办法,由本府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