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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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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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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佈)#第七章 數罪併罰
條文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5年1月7日刪除2月2日公佈
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第七章 數罪併罰
條文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其修正既難以週延,爰刪除本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