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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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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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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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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七章 数罪并罚
条文
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论。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05年1月7日删除2月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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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94年)#第七章 数罪并罚
条文
(删除)
理由
一、本条删除。
二、基于连续犯原为数罪之本质及刑罚公平原则之考量,其修正既难以周延,爰删除本条有关连续犯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