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條 |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之三 |
► | 第39條 |
2015年12月17日增訂12月30日公佈
編輯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2016年5月27日修正6月22日公佈
編輯201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 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
- 第一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 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三項未修正。
- 二、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予被害人優先行使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爰修訂原條文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