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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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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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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佈)#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百八十一條
、
第二百八十四條
及
第二百八十五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佈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佈)#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
第二百八十一條
及
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理由
配合刪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條,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