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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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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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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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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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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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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二百八十一条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及
第二百八十五条
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者,不在此限。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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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二百八十一条
及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者,不在此限。
理由
配合删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条,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