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8條

 第9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八條
第99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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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十八 條  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指24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爲觀光地區者爲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爲箭頭形,近箭頭一端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地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1994年6月23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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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指24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所指地名爲觀光地區者爲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爲箭頭形,近箭頭一端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於地名之後,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號一致。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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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
      指24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爲箭頭形,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
         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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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圖像修正,文字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