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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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九十八 条 方向里程标志“指24”,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通往地点之方向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显明之处,牌面与行车路线平行,箭头指向通往之地点。图例如左:
指24
(单位:厘米)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标牌为箭头形,近箭头一端以阿拉伯数字表明该标志与所指地点之里程,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免注“公里”两字。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于地名之后,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九十八条 方向里程标志“指24”,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通往地点之方向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显明之处,牌面与行车路线平行,箭头指向通往之地点。图例如左:
指24
(单位:厘米)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标牌为箭头形,近箭头一端以阿拉伯数字表明该标志与所指地点之里程,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免注“公里”两字。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于地名之后,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号一致。图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九十八条 方向里程标志“指24”,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通往地点之方向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显明之处,牌面与行车路线平行,箭头指向通往之地点。图例如左:
指24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标牌为箭头形,以阿拉伯数字表明该标志与所指地点之里程,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免注“公里”两字。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图像修正,文字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