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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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三十四條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標誌爲黃底黑色圖案,箭頭圖案方向得隨實際路況而調整。
部 位 | A | B | C | D | E | |
標準型 | 60 | 75 | 30 | 37.5 | 2 | 雙車道以上 |
放大型 | 75 | 90 | 37.5 | 45 | 2.5 | 四車道以上 |
本標誌設於彎道路段時,不得少於三面。雙向設置時,路面應劃設分向限制線或增設反光路面標記。其設置圖例如左:
設於彎道路段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一百三十四條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標誌爲黃底黑色圖案,箭頭圖案方向得隨實際路況而調整。
部 位 | A | B | C | D | E | |
標準型 | 60 | 75 | 30 | 37.5 | 2 | 雙車道以上 |
放大型 | 75 | 90 | 37.5 | 45 | 2.5 | 四車道以上 |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於彎道路段時,不得少於三面。雙向設置時,路面應劃設分向限制線或增設反光路面標記。其設置圖例如左:
維基教科書註釋
編輯- ↑ 標誌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