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4條

 第133-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135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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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條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標誌爲黃底黑色圖案,箭頭圖案方向得隨實際路況而調整。



           輔1
              

部 位 A B C D E
標準型 60 75 30 37.5 2 雙車道以上
放大型 75 90 37.5 45 2.5 四車道以上


        本標誌設於彎道路段時,不得少於三面。雙向設置時,路面應劃設分向限制線或增設反光路面標記。其設置圖例如左:


        設於彎道路段者


              
       設於十字路口者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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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百三十四條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視需要設於易肇事之彎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標誌爲黃底黑色圖案,箭頭圖案方向得隨實際路況而調整。


    輔2 

部 位 A B C D E
標準型 60 75 30 37.5 2 雙車道以上
放大型 75 90 37.5 45 2.5 四車道以上

  (單位:公分)


        本標誌設於彎道路段時,不得少於三面。雙向設置時,路面應劃設分向限制線或增設反光路面標記。其設置圖例如左:


        設於直角彎道者 
        設於丁字路口者
        
   設於彎道路段者 

維基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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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標誌重新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