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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國籍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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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4日全文修正2月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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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國籍法 (民國89年)
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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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國籍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2023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理由
一、為配合
民法
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