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免责声明
搜索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国籍法/第23条
语言
监视
编辑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國籍法
第21条
至第22条
◄
国籍法
第二十三条
►
2000年1月14日全文修正2月9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国籍法 (民国89年)
条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条次变更。本条为原条文第二十条移列。
2020年12月29日修正2021年1月27日公布
编辑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国籍法 (民国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2023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条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理由
一、为配合
民法
成年年龄及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相关修正条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订第二项定明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
二、原条文未修正,列为第一项。